再审申请人顾**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雪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特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雪特公司与案外人上海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混凝土公司)已履行了《资产买卖协议》没有基本证据,所谓的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雪特公司已依约支付了合同对价,荣创混凝土公司也向雪特公司交付了相应资产等事实存在重大嫌疑。荣创混凝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平并没有认可该协议上的签名,周*平明确表示相关资产并未卖给雪特公司。所谓的《资产买卖协议》上的公章是他人盖的,相应的价款公司未收到。所谓的付款指定函亦非荣创混凝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荣创混凝土公司的公章当时被公司聘请的经理顾...(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