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15877.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572.40元、误工费21260.71元、残疾赔偿金131900元、残疾器具费7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567.20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住宿费710.70元、交通费97.5元、鉴定费2750元,核减保险公司垫付40000元及对方车主垫付15000元,请求金额为299195.68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5日1时20分,郭**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遇宾馆对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原告张**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被��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转至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5877.77元,交通费97.50元。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土默特左...(本文书还有3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