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家靖于2014年3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陆**被告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经常以工作为名,长年夜不归家,虽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却仍不悔改。2012年1月13日晚,原告电话规劝被告归家遭拒绝,被告遂于次日取走所有衣物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2013年1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协议离婚的请求,但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要求下,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工商银行借款65万元供被告用于偿还南宁市青秀区x...(本文书还有2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