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河池公司)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州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铁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蒙江浩、韦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财保河池公司委托代理人凌**和被上诉人韦*委托代理人韦*、赵**、被上诉人河池市全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覃鑫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被告兰**驾驶桂m×××××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宜州市中山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6时40分许,当该车行至该大道中源华府路口路段时,遇原告同向驾驶的临时车牌号为泸er4191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右转弯,被告兰**在右转弯准备进入路口时...(本文书还有3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