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诉被告许**、任**、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芜湖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平安财险芜湖中支公司认为钱**主张的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以下简称三期)过长,申请对钱**的三期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许**,被告任**及被告任**、周**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瞿**,被告平安财险芜湖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诉称:2013年9月17日20时30分左右,许**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320省道由枞阳县汤沟镇驶往会宫镇,行使至96.2公里处超车时,与相对行驶的任**驾驶的皖h×××××号小型汽车碰撞,造成乘坐在皖h×××××号小型汽车里的钱**受伤。本...(本文书还有2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