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丽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水泥,截止2012年7月11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312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水泥款163120元,欠款人薛*。2013年5月1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5000元,尚*12812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281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条是答辩人出具的,但现欠原告的货款并非原告所诉的128120元,答辩人在2012年7月12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2014年5月16日偿还了35000元、答辩人将30000元现金代交给了阿拉善盟...(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