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陆**驾驶桂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xxxx号挂车行至大学罗*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桂a******号小轿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于2013年7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陆**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肇事车辆桂a******号牵引车及桂a-xxxx号挂车的所有人为建军公司,桂a******号牵引车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并附有不计免赔条款;桂a-xxxx号挂车在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本文书还有1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