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第三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八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追加了孟**、赵**、冯**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分别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5月4日及2017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泰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林州八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辛**、第三人赵**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32030元。事实和理由:呼伦贝尔市大东***小区是赵**挂靠在被告泰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赵****小区开发建设的出资人和实际开发人。2015年5月1日,赵**以泰丰公司的名义,与孟**挂靠的林州八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本文书还有3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