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邕民二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4
  •  
  • 【案例概要】

    被告黄**。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广西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广西分行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黄*、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广西分行营业部诉称: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担保人)于2010年2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g字邕行新城支行2010年0029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未悖法律,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18万元,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本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14年1月8日,被告已累计23期逾期还款,而且连续12期到期本息至今未偿还,到期本金为8120.37元,利息为(含罚息)12054.35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清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直至解除本合同;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贷款人有权行使担保权利;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由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其后利息。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的8596元律师代理费,该代理费符合广西司法厅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而且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本文书还有7399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