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诉刘**、陈**合同纠纷一案,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6)豫1222民初****号民事判决,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豫12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陈**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8)豫12民申****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再审申请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请人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
再审申请人刘**申请再审称:1、原审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审理程序错误。本案所涉工程系由刘**、陈**、林*、李**四人合伙,挂靠渑池县金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三门峡东方希望矿业有限公司柴洼乡高桥铝土矿四采区,负责开采销售经营四采区铝矿。刘**与林**签订的关于四采区的《...(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