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8日17时5分许,李*贤驾驶黑c******号解放牌货车与李*刚驾驶的黑c******号吉利美日牌轿车相撞,造成李*贤的黑c******号解放牌货车上的刘*银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已对刘*银进行了赔偿。黑c******号吉利美日牌轿车车主张**对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85165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刘*银的其中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15010元、交通费171元、护理费10055元、...(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