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黄**、陈**、史**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黄**及其与陈**、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不予偿还相关款项共计21855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1.张**与被上诉人之间至今未对项目的所有经费结算完毕,在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工程款完全结清的情况下,所有的先前的结算单的数额均不是准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新郑*区绿源小学项目结算单”及张**出具的借条显示,前后数额明显矛盾,一审庭审中,对于该数额为何不一致未予查明。双方提交的结算单,经核实是2014年1月19日之后的应得部分利润,并非先前所存在的利润,而被上诉人所支走的449万元包含了结算单中的211.4万元。而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单与张**持有的结算单,也出现了内容矛盾(现金字样差异)的情形。另外,涉案的“预留”项目,即85万元中的30万元已经白云法庭处理完毕(且张**与被上诉人都参与了),其他的也已通过支付或其他途径予以清算完毕。而...(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