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召陵区恒元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原告经**孔**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及垫付运费合计为201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车辆登记证书5个,千斤顶5个,启动电池5块,后视镜1付,充电线3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在漯河市××路约定,被告出售给原告浙xx年迈迪电动车10辆,每辆车送到价格为32800元,收到车款一个月内发送车辆。原告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11月6日,12月27日按照被告郑*提供的银行账户分别汇款200000元,1...(本文书还有1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