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金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帝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哈尔滨金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省帝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金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返还质量保证金328,522.8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2013年10月25日与被告签订《帝泰商业项目商场**层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预留结算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内无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质保期内原告免费维修,但因被告原因自行造成损坏的,被告自行承担责任。2014年7月...(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