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1.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查清事实,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录音采信错误。录音在一审时没有播放,没有录音时间,更没有与原件核对,证据有瑕疵。忽略以上瑕疵,假如录音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那么从录音的证明内容来看,一审采信的仅是录音当中上诉人说的一句话,此种证据适用方法明显是对宋**有用的就适用,对宋**无用的或不利的就不适用,是明显的不公正的适用。录音既为真实合法的,那么应全部综合判断适用,一审法院采信的那句话上下对话人均是”丛佩辉”而非”宋**”,即上诉人说的担保不是对本案当事人说的,且说的是5万、6万,未确定具体是哪一笔,即担保的债务根本不确定。且该录音当中有”就吴**你还找我经手人呢,他亲自借...(本文书还有3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