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8日10时20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依法将事先准备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0张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桌子上(其中8号照片男子为王**),经闫**辨认后指出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王**。
2016年6月29日16时11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依法将事先准备的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0张无规则的排列在一张桌子上(其中2号照片男子为李*刚),经闫**辨认后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刚子”,真名李*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0.53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上诉人闫**容*王**吸食甲基苯丙胺四次,其行为构成容*他...(本文书还有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