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一、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而非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王建民及王建民近亲属,不能成为受益人,依法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另外,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双方约定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据此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仅有被保险人本人,本案原告不具有保险赔偿的请求权。二、本案我方已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王建民就意外伤害赔偿事宜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王建民将住院费发票、病历原件等材料提交我方,我方一次性赔偿其822.46元,本事故保险部分一次性赔偿终结,于2015年05月28日签订赔偿协议,我方也于20...(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