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1、吕*2与被告吕*3、吕*4、吕*5、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吕*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原告吕*2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吕*3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吕*4,被告吕*5,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1、吕*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对李*春名下位于沧州市清池大道贸易局家属楼**栋**单元**号**单元**号两处房产(价值80万元)进行分割,由原告继承相应“遗产分割款”;二、诉讼费用等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吕**与李*春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共四人,分别为长子吕**(卿)、次子吕*2、三子吕*3、女儿吕*1。原告父亲吕**、母亲李*春分别于1991年、2013年去世,吕**生前系沧州地区五金公司职工,在吕**去世后其工龄被用于参与房改。而后,在原始房屋的基础上李*春...(本文书还有2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