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伟业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2015)容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郑*冰、李*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盛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陈**、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盛伟业公司是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容县“盛世名门***小区的建设开发商。2012年5月9日,陈**、梁**与盛伟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盛伟业公司向陈**、梁**预售其开发坐落于容县商品房,总价款为421446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2、如遭遇雨天、政府行为等;3、停水、停电、雨天,提供供水、供电、气象、政府相关部门证明证实予以延期。合同第九条约定,除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买受人使用,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0.1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文书还有6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