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2018年5月17日,本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王*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6月11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王*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012.35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7636.93元(46458÷365×60天);误工费23600.54元(57428÷365×150);残疾赔偿金67896元(33948×20×10%);被抚养人生活费31270.05元(23163×13.5×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58元;住宿费228元;鉴定费1906元,以上共计182007.8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原告到中央豪庭项目部检查工作,...(本文书还有4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