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诉称,2013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煤矿实施剥离工程。工程施工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原告1200000元工程款,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尽早支付欠款。经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协商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付,现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劳务费12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被告付**辩称,原告陈述的本案事实基本正确,被告确实向原告出具欠条,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对付款期限双方并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支付诉讼产生相关费用...(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