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江苏天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坤房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周*、被告天坤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9年,原告原居*的国有公房因拆迁,与原丹阳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由原城乡房地产公司安排调剂南门大街**弄8号内的楼房一间作为安置房给原告居*。后原城乡房地产公司已被合并成立原告天坤房地产公司。2016年7月18日,因姜*园路东段需要拆迁,原告要求被告腾房。原告与被告及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16年8月24日晚12时左右,趁原告不在屋内,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并将砖瓦碎片连同屋内设备电器、生活用品等全部清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天...(本文书还有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