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4日10时许,王*因其子马学峰与被告人宁效丽有宅基纠纷,便堵位于化庄街的宁效丽的门面房,不让正常营业。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用斧头砍宁效丽门面房屋的门,宁效丽用铁锨头将王*胸口左侧肋骨捣伤。经鉴定,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受伤后,于2018年1月24至27日在新蔡县化庄卫生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85.36元;2018年1月28日至2月14日在新蔡县月亮湾医疗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026.4元;王*还在新蔡县第二人民医院花费检查费140元,在新蔡县人民医院花费检查费1911元,在驻马店中心医院花费检查费742元。
另查明,被害人王*系从事农业劳动,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719.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效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王*的ct片及作案工具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破案报告、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证人陶*证言,被害人王*陈述,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新)公(刑)鉴(损伤)字(201...(本文书还有1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