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诉被告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独任审理,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关**,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保财险黔东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赔偿原告治疗费566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护理费4472元,残疾赔偿金7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25894.37元。2、被告中国太保财险黔东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被告中国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原告的损失如下:医疗费566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护理费5590元,残疾赔偿金20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本文书还有4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