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被告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该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浙102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吕**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生猪款21548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保全申请费159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吕**于2017年多次向原告张**收购生猪。原、被告于2018年2月1日经结算,被告尚*原告生猪款28548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105480元,于2018年3月底前支付50000元,于2018年4月底...(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