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峻北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峻公司)诉被告青海康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康琪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达成的口头煤炭买卖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煤款20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42500元(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及自2018年6月23日至全部购煤款支付完毕期间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以每吨760元的价格出售兴青矿高质煤,且约定口头协议达成之后,原告预付被告购煤款2000000元,被告在收到预付款后及时发货。2017年1月2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预付了15000...(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