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欢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他人的介绍所认识,2012年11月5日,在宜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的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被告虐待原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争吵的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因此而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韦*对其起诉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是:宜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原、被告属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李*辩称: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事实存在,但是,被告并无过错,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原告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日常生活中,被告尽可能满足原告的正常需求,用自己的积蓄6千元为原告偿还债务,此外,还为原告支付其女儿上学的费用,原...(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