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兴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审理,并于同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申恺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25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原告2014年1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何xx。婚后不久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有*被告还动手打原告。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以被告性情粗暴、蛮不讲理且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xx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何*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至其十八周*,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收费收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依法分割下列夫妻共同财产:海尔空调机和电视机各一台;床、衣柜、梳妆台各一件;桂m×××××号摩托车一辆...(本文书还有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