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
原告滕**与被告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丽红、林丽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滕**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公告送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诉称,2009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广西恒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由原告出资13.8万元,被告保证于2010年7月20日办妥。由于被告无法办理资质证书,其退还了部份款项,尚欠33000元。被告承诺于2011年9月30日前偿还欠款,并立具欠条一张。期间被告仅偿还欠款5000元,余款28000元至今仍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本文书还有1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