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海村委会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郑**针对新海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郑*爬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郑**属于外来村民,其并没有世居在我村,属于外来迁入户,迁入不符合取得户籍的相关规定,没有征得新海村村民及新海村委员会同意,也从没有从新海村分得过土地。郑**并不具备新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郑**一直未世居于新海村,是为后来迁入新海村的...(本文书还有2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