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鹿光赏,原审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上诉金额为26817.76元;二审诉讼费*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重复认定徐**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错误。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已经(2015)聊东民初字第4231号判决书判决,人寿财险公司已按该判决履行了相关赔付义务。本案中的鉴定结论与(2015)聊东民初字第4231号案件中的鉴定结论相矛盾,应以已生效判决中的鉴定结论为准,人寿财险公司不应再承担徐...(本文书还有40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