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蒙**、刘**、中国太平******************、中国平安*****************、赵**、赵**、骆**、林荣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4、7-10、21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凭身份证就能说明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病历能够证明龙**在医院仍昏睡,说明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右肾结石非交通事故造成;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出院并没有达到3个月就去做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证据12-19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龙**按城镇标准计算城镇赔偿金;对证据2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交通费发票都是一家出租车公司出具,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从龙家里到181医院花费交通费明显过多;对证据2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拐棍的票据为120元,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残疾辅助器费为1200元。被告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蒙**的质证意见相同。
原告龙**对被告蒙**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事故责任已经交警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双方责任;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龙**承担主要责任;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没有提出诉请;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抵扣对原告的赔偿,除非被告另行起诉或反诉。被告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对被告蒙**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
原告...(本文书还有6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