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赵**、骆**、林**与被告龙**、王**、蒙**、刘**、中国太平******************、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龙**、王**、蒙**、刘**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9、11、12、14-16、26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骆**和骆华秀是同年同月出生,不符合常理,村委会不是法定劳动能力的鉴定机构,并不能证明骆、林丧失劳动能力;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内容,交通事故责任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对证据17、18有异议,劳动合同并没有在劳动部门备案,还应提供缴纳保险记录和工资支付证明,才能证明骆**在该厂工作;对证据1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暂住证的有效期是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这份证据只能证明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曾在该处居住,不能证明骆**在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在此处居住,此后没有换证,就说明期满后,骆**没有在此处居住;对证据20、21、22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不是真实的,骆**已经在2012年10月22日的交通事故中死亡,证明上写的是2008年至今,且证明与租赁合同上的地址不一致,是假的;对证据23、24、2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赵**在该校上学,不能证明赵**在城镇居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同意龙**的质证意见,但进厂劳动合同,原告虽提供了营业执照,2012年无年检,说明该厂2012年就未继续营业,死者骆**不可能在该厂工作。
原告对被告龙**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不清楚骆**有没有使用该身份证。被告王**、蒙**、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对被告龙**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王**提供的证据1-4有异议,对摩托车登记表认可,但机动车转移的情况不予认可,因为不是法定的机动车转移方式;对证据5、6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无异议。被告龙*...(本文书还有7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