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及其辩护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李*洪在位于本市长洲区竹湾市场水果批发行三通道处,因“债务”问题与李*泉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李*洪持刀将李*泉砍伤。经鉴定,李*泉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后,被告人李*洪家属代其交来人...(本文书还有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