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火灾认定是不需要划分责任的,只需载明原因,因此被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需要法院的公正评判,既然是由电器原因造成,那么与供电部门密不可分。
乌海电业局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当天事故停电后,乌海电业局依法进行抢修,并恢复供电。恢复供电,乌海电业局不负有通知义务。发生短路的线路,属仁惠公司管理和维护,且输送的电已转换,属于低压供电,乌海电业局无责任。另午夜供电不可能引发火灾,且同地段用电用户未发生火灾。因此,乌海电业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仁惠公司述称,对上诉请求无意见。起火原因是电线短路,不是老化,当时电线是关闭状态。场地是仁惠公司向泰合公司租赁的,仁惠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明玥公司述称,无意见。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因火灾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31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2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