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泰合公司建设的中孚汽车城项目的立项经乌海市发改委批复,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乌海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1年12月1日向其出具的公消验(2011)第****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记载有其中如下意见:该工程如需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应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后泰合公司将部分场地以商品房的性质予以出售,部分场地予以出租,该汽车城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本文书还有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