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火灾认定只载明原因,不划分责任,白**不应承担责任,需审判者进行公正评判。火灾既然由电器原因造成,故与供电部门密不可分。
乌海电业局述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当天事故停电后,乌海电业局依法进行抢修,并恢复供电。恢复供电,乌海电业局不负有通知义务。发生短路的线路,属仁惠公司管理和维护,且输送的电已转换,属于低压供电,乌海电业局无责任。另午夜供电不可能引发火灾,且同地段用电用户未发生火灾。因此,乌海电业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仁惠公司述称,对上诉请求无意见。起火原因是电线短路,不是老化,当时电线是关闭状态。场地是仁惠公司向泰合公司租赁的,仁惠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明玥公司述称,无意见。
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因火灾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37739元;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孚汽车城”项目由被告泰合公司开发建设。开发完成后,被...(本文书还有2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