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富雅公司辩称,1、高明区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粤0608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金富雅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为金富雅公司的财产管理人员,故本管理人依法履行诉讼职责;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法院应对向原告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将本案的诉求变更为:确认原告对金富雅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元。如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由于金富雅公司没有向管理人员移交财务账册资料,管理人员请法院对本案的内容进行判定,如果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请求,则原告可以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参与分配。
被告高明益骏公司、张**、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及证据,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过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2月20日,被告...(本文书还有1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