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辩称,金迪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和平十三幼述称,就本案不发表意见。
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8444.78元、护理费11070.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21700元、交通费2733.56元、残疾赔偿金161112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3000元、复印购物费66元,以上共计324627.08元(包*被告金迪公司垫付的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将第三人保洁、夜班门卫、六日门卫及帮厨工作委托被告进行管理,管理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原告于2012年12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协议》一份,协议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本文书还有2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