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马峰在担任南宁福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副总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同客户林某某签订了一份《委托设计协议书》,为客户林某某设计两套室内装修设计图。设计完成后,被告人马峰于2011年4月21日、5月5日向林某某收取设计费用共计人民币38000元,林某某将设计费38000元转入被告人马**个人账户,被告人马峰向林某某出具了一份盖有公司印章的收款凭据。后被告人马峰未将上述款项交给公司,而是占有上述款项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父亲代被告人马峰将上述所侵占款项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峰及其辩护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