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与被告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0929.3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7日起的利息至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被告彭**为贷款购买皖n×××××号车辆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六安解放路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并在原告处投保自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彭**,被保险人为农行六安分行,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止。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本文书还有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