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程**、程*诉被告徐州红彭*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彭*司)、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程**、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红彭*司、天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苏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程**、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2000元(6000元*12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2000元(6000元*27月)、一级伤残津贴(6000元*15月*90%)、丧葬费35787元(71574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576000元(6000元*40%*12月*20年)、父亲237600元(6000元*30%*12月*11年)、女儿280800元(6000元*30%*12月*13年)、医药费38313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0元(132天*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0元(6000元*15月)、住院期间的护理费52483元(132天*2人*198.8元)、护理依赖护理费(出院至死亡)58651.9元(295天*198.8元)、工亡补助金672320元(33616元*20年)、鉴定费500元、住宿费100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2745480.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程**到徐州市天成国贸二期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月工资6000元以上。2015年12月19日15时许,程...(本文书还有7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