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江**与被告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江**、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支付两原告建筑工程劳务费149279.5元;2.诉讼费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赵*承建许昌市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宫主体劳务工程,将主体钢筋工程转包给两原告,并签订《钢筋工工程劳务施工合同》。2015年11月12日,双方结算,赵*应在抹灰完成后支付两原告剩余5%的工程款即149279.5元,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赵*辩称,双方未正式结算,工程的抹灰未完工;原告的施...(本文书还有1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