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8)黑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停止耕种上诉人的土地;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996年李**将自己的住宅卖给了王**,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王**未经李**同意,擅自将土地台账中李**的名字换成了王**,并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李**就此时向东宁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经过仲裁裁决王**的三块地共计27.92亩归李**所有,由李**承包经营。仲裁裁决后,王**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东宁市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