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太平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宁太平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不具有原告股东资格;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在2007年初筹建期间,委托青海华翼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在验资时原始出资220万元均系许**缴纳,包含验资报告中被告王*”出资”30万元,另依据2007年1月4日原告公司章程可以确认”王*”的签名也并非其本人签字,原告成立后也未向王*签发出资证明书,据此,被告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