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黄**、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百色支公司\\')、被告农*、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梁禹东、人民陪审员廖彩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2014年元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文秀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农*的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财保百色支公司、被告农*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3年3月9日下午,原告的家属王*生(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由化峒方向沿316省国道往湖润方向行驶时,与被告黄**驾驶的由化峒镇足旦屯岔路驶入316国道右转往湖润方向的桂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刮后,导致王*生和原告及乘坐的摩托车摔倒在路上,又被被告农*驾驶由化峒方向往湖润方向行驶的桂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生当场死亡,蒋**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事故调查,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事故认定为:被告黄**和农*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王*生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蒋**无责任。原告蒋**当天被送往靖西县人民医院治疗13天.事故的发生导致了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4580.32元,(其中医院治疗费720.32元,草药费3860元);护理费13天×50元/天=650元,住院...(本文书还有64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