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覃颂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忻城县人民法院(2013)忻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由民三庭副庭长吴*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海燕、赵*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荣静担任记录,于同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黎**、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忻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2月24日,被告黄**驾驶桂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忻城县县城往红渡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209线42km+180m处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朱**驾驶的桂b******号小型轿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朱**、被告黄**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朱**被送到忻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至2012年3月5日出院,共花去医药费2015.85元,该项费用被告黄**已支付,同时被告黄**付给原告朱**现金2000元。出院当日,被告黄**签字同意原告朱**转到当地医院治疗。当日原告朱**转到柳*...(本文书还有5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