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1与被告王*1、王*2、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董**,被告王*1、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春天其与被告王*1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5年农历3月16日订婚,在2016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了婚礼。由于双方认识时��较短,缺乏感情基础,以至于后来矛盾越来越多。2017年农历正月份,被告王*1就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自此再没有共同生活,直到现在。按当地习俗及三被告的要求,为娶被告王*1,原告支付了彩礼90000元,其他礼品22000元,并为此欠了外债,生活非常困难。综上,由于原、被告之前了解较少,草率同居,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加之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及其家人不顾及原告的感受,经**原告生气,双...(本文书还有1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