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王**、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74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4日、2014年9月8日,二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40000元整,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王**多次向原告保证归还,但至今仍未归还借款,并且停止支付利息。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且被告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69000元,并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应从借款总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与被告王**系朋友关系。...(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