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新郑*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商行”)与被告王**、张*、王*、李**、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刘*,被告王*,被告张*,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被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郑*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收)。2.判令被告张*、王*、李**、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被告王**与河南新郑*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郑*商行龙王*行”)签订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15年6...(本文书还有3552字未显示)